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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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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應於研修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下列表件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辦: (一)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如附件二)。 (三)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如附件三)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 (六)宗教團體及教義研修機構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 (七)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八)外籍人士資料表(如附件四)。 (九)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 (十)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如附件五)。 (十一)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如附件六)。 (十二)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十三)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該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同意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十四)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如附件七)及電子檔,如僅申請一人者,免附。 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第二次以後提出之申請案件,除前項規定者外,並應檢附同一年度第一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但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表件內容無變更,經載明於申請書者,得免附之。另宗教團體為外籍人士提出之延期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九款之文件。 第一項第十二款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率。 宗教主管機關發之公函應敘明經查申請案件係符合本要點規定,並提供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管道資訊,同時應副知來臺研修教義者(由申請之宗教團體轉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4條的內容,需要檢具以下文件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辦: 1. 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 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需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 3. 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4. 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場所,需要附上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 5. 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場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需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若有管理委員會,可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取代週鄰同意書。 6. 宗教團體及教義研修機構需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 7. 需提供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8. 外籍人士資料表。 9. 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如為外文,需檢附中文譯文,且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10. 提供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11. 提供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12. 提供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13. 若宗教團體已經歷審查並同意過來臺研修教義者,需提供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該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同意公函影本。若是初次申請來臺者,可免附此文件。 14. 提供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若僅申請一人,可免附此文件。 而宗教團體在同一年度第二次以後提出申請案件時,除了前述的文件外,還需要檢附同一年度第一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但如果前述第一至第六項的文件內容無變更且已在申請書中載明,則可免附此文件。另外,宗教團體若為外籍人士提出的延期申請案,則可免附第九項文件。 根據要點的第十二條,外籍研修人士的人數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但如果宗教團體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且無違規情事,則可以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例。 宗教主管機關核發的公函應詳細說明該申請案件符合要點的規定,並提供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管道的資訊。同時,應副知來臺研修教義者(由申請的宗教團體轉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當地服務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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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應於研修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下列表件向宗教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