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二)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三)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五)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十八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六)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百分之七十,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百分之二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