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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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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之宗教主管機關,為辦理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時,應該向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或登記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些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具體的法條參考是宗教教義要點第2條。例如,如果一個宗教團體位於台北市,該團體應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外籍人士研修宗教教義的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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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定之宗教主管機關,為辦理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