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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定之宗教主管機關,為辦理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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