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定之宗教主管機關,為辦理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法規,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時,應該向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或登記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些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具體的法條參考是宗教教義要點第2條。例如,如果一個宗教團體位於台北市,該團體應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外籍人士研修宗教教義的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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