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根據上述內容,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7條表示,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適用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然而,這段內容並未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根據參考法條土地登記規則中的相關內容,這些規定可能涉及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繼續占有土地的事實、占有土地四鄰的證明人資料等方面的要求。具體的適用細則和案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和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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