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7

快速跳轉

十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7條表示,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適用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然而,這段內容並未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根據參考法條土地登記規則中的相關內容,這些規定可能涉及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繼續占有土地的事實、占有土地四鄰的證明人資料等方面的要求。具體的適用細則和案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和相關判例。

  • 時效取得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