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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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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以在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 (以下簡稱印鑑) 取代親自到場者,其印鑑之設置及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條規定,當事人申辦土地登記可以使用印鑑,代替親自到場。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希望進行土地權利登記,但因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他可以選擇將自己的印鑑設置在土地登記機關,以便代表他辦理申請手續。這樣做可以節省時間和精力,並且符合法律對土地登記印鑑的要求。

  • 第四十一條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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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1 條規定:「一、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以在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