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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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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為法人者,應由其代表人提出申請,並各設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於同一印鑑卡。 法人名稱或其代表人變更者,應申請變更印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2 條的規定,當申請人為法人時,必須由其代表人提出申請,並將法人及其代表人的印鑑放置在同一印鑑卡中。如果法人名稱或其代表人發生變更,則應申請變更相應的印鑑。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法人的申請作出了明確的要求,確保法人及其代表人的印鑑能夠集中管理,以加強對土地登記的固有權益保護。 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戶政機關印鑑管理及使用準則第 2 條》等法規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印鑑的相關要求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文件和規定可能因地區和時間而略有不同,應以最新版本的法規文件為準。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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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申請人為法人者,應由其代表人提出申請,並各設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於同一印鑑卡。 法人名稱或其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