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登記機關發現印鑑設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逕為註銷其設置之印鑑: (一)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 (二)受監護宣告。 (三)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註銷登記或宣告破產者。但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或註銷登記,於清算完結前,僅註銷其代表人之印鑑。 (四)申請設置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偽造、變造。 (五)未依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者。 前項逕為註銷,併同通知已知設置該印鑑之相關登記機關。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以下是針對每一款情形的釋義: (一)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如果印鑑設置人已經死亡或被宣告為死亡,登記機關應該立即註銷其設置的印鑑。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 (二)受監護宣告:如果印鑑設置人被宣告為受監護,登記機關應該立即註銷其設置的印鑑。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 (三)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註銷登記或宣告破產者。但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或註銷登記,於清算完結前,僅註銷其代表人之印鑑:如果法人因解散、撤銷、廢止、註銷登記或宣告破產而終止存在,登記機關應立即註銷該法人的印鑑。然而,在清算程序完成之前,只需要註銷該法人的代表人的印鑑。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 (四)申請設置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偽造、變造:如果申請印鑑設置所需的文件被主管機關證明為偽造或變造,登記機關應該立即註銷該印鑑。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 (五)未依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如果印鑑設置人在設置印鑑時未遵守規定的程序,登記機關應該立即註銷其設置的印鑑。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 根據這項法規,當登記機關發現印鑑設置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時,必須立即註銷該印鑑,並且通知相關的登記機關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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