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註銷印鑑,應由已設置印鑑之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檢附土地登記印鑑申請書辦理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各依其規定: (一)本人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由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檢附其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代為申請。 (二)本人受監護宣告者,由其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檢附受監護宣告有關文件代為申請。 (三)本人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與其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 (四)法人經合併者,由存續法人或另立法人之代表人檢附合併相關文件申請。 (五)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或註銷登記者,由其清算人檢附解散、撤銷、廢止或註銷登記之相關文件申請。 (六)法人宣告破產者,由其破產管理人檢附其資格證明及破產宣告之相關文件申請。 前項印鑑註銷,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根據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0條的規定,申請註銷印鑑時應由已設置印鑑之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檢附土地登記印鑑申請書辦理。然而,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按照下列各款規定進行申請: (一)本人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由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檢附其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代為申請。 (二)本人受監護宣告者,由其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檢附受監護宣告有關文件代為申請。 (三)本人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與其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 (四)法人經合併者,由存續法人或另立法人之代表人檢附合併相關文件申請。 (五)法人經解散、撤銷、廢止或註銷登記者,由其清算人檢附解散、撤銷、廢止或註銷登記之相關文件申請。 (六)法人宣告破產者,由其破產管理人檢附其資格證明及破產宣告之相關文件申請。 另外,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文件如果可以通過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則可以免提出相應文件。 以上是我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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