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變更印鑑,準用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根據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9條的規定,當申請變更印鑑時,可以適用第六點和第七點的規定辦理。然而,以上提供的參考文獻並沒有包含該要點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