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印鑑卡應永久保存;其經註銷者,自註銷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印鑑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保存年限亦同。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作業,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3條,印鑑卡應永久保存,經註銷的印鑑卡則自註銷之日起保存十五年,且印鑑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保存年限也同樣適用。這些文件的保存及銷毀作業由登記機關根據檔案法相關規定進行。 依照檔案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規定,根據檔案的性質及價值進行分類,定期保存的檔案在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按照法定程序銷毀前不得處理;機關在銷毀檔案之前,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檔案目錄,並在必要時進行電子儲存,然後提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方可進行銷毀。此外,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的相關規定,已到保存年限的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按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製作檔案銷毀目錄,並提交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意見表示,如果各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則應註明延長年限及理由。而已銷毀的檔案目錄則應永久保存。根據以上內容可見,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3條所提及的文件保存及銷毀作業必須依據檔案法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1.《檔案法》(最新版本) 2.《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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