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登記機關應指派專人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印鑑專簿管理印鑑卡: (一)印鑑卡應按自然人及法人分類裝釘成專簿集中保管。申請人為自然人者依出生年月日先後順序,申請人為法人者,依其統一編號大小順序,並以電腦建檔管理。 (二)印鑑卡變更者,變更後之印鑑卡應與原設置之印鑑卡一併保存。(三)印鑑卡之保存場所,應嚴格管制,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印鑑卡不得攜出保存場所。 (四)印鑑卡除有土地登記案件必須調閱比對者外,不得調閱。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14 條規定了登記機關在管理印鑑卡方面的要求。 根據第一款,登記機關應按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進行區分,將印鑑卡裝釘成專簿集中保管。對於自然人的申請人,按照出生年月日的順序進行排列,對於法人的申請人,則按照統一編號的大小順序進行排列,並以電腦進行資料管理。 第二款要求,對於印鑑卡的變更,應將變更後的印鑑卡與原設置的印鑑卡一起保存。 第三款規定,印鑑卡的保存場所應該受到嚴格的管制,除非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的情況下,印鑑卡不得攜出保存場所。 最後,第四款規定,除了土地登記案件必須調閱比對之外,不得調閱印鑑卡。 根據以上法規,土地登記機關需要專人進行印鑑卡的管理,按照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方式進行排列和保存,並對印鑑卡的保存場所進行嚴格管制和不得隨意調閱。這樣有助於確保土地登記作業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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