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登記機關受理申請設置印鑑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驗申請人之身分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核驗印鑑章,並請申請人或法人之代表人當場親自簽名。 (三)印鑑卡加蓋印鑑設置專用章後設專檔保存。 (四)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登記機關完成印鑑設置後,應以申請人之印鑑申請書所載住所及登記簿登記住所併同通知;已於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指定送達處所者,該處所應一併通知。申請人為法人者,並通知法人之代表人住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在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7條中,登記機關在受理申請設置印鑑案件後,有以下相關規定: 1. 登記機關需查驗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檢附的證明文件。 例子:登記機關需要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身分證件,以確認其真實身份。 2. 登記機關需核驗印鑑章,並請申請人或法人代表親自簽名。 例子:登記機關需要檢查印鑑章的真實性,並要求申請人或法人代表親自在文件上簽名。 3. 登記機關需將印鑑卡加蓋印鑑設置專用章後,保存在專檔中。 例子:登記機關將印鑑卡放入專門的檔案中,並在上面加蓋印鑑設置專用章。 4. 登記機關需歸檔申請書及其附件。 例子:登記機關需要將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歸檔保存。 此外,完成印鑑設置後,登記機關應將申請人的住所登記在登記簿中,並通知申請人相應的住所資訊。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則還需通知法人代表的住址。 這些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和相關文章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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