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設置印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申請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親自辦理: (一)印鑑申請書(格式一)。 (二)印鑑卡(格式二)及印鑑章。 (三)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 2.外國人檢附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3.旅外僑民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5.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6.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7.法人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其影本或一百年三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四)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應檢附正、影本各一份,並準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二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切結並簽章;正本於核對後發還。 申請人擁有多筆不動產權利分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不同轄區登記機關管轄者,得由申請人依其不動產所屬之登記機關填備同份數第一項應附文件,並備妥雙掛號郵資,交由受理之登記機關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查核後轉寄其他登記機關辦理。收受轉寄印鑑卡之登記機關應向原受理之登記機關查證,並經查驗檢附證明文件無誤後,辦理印鑑卡設置。
根据土地登记印鑑设置及使用作业要点第 6 条的规定,申请设置印鑑时应携带以下文件,由申请人或法人的代表人亲自办理: 1. 印鑑申请书(格式一)。 2. 印鑑卡(格式二)和印鑑章。 3. 身份证明文件: a. 本国自然人提供国民身份证。 b. 外国人提供护照或中华民国居留证。 c. 旅居国外的侨民提供经侨务委员会核发的华侨身份证明书或中央地政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 d. 大陆地区人民提供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证。 e. 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护照或香港、澳门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文件。 f. 归化或恢复中华民国国籍者应提供主管机关核发的归化或恢复国籍许可证明文件。 g. 法人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及其影本或百年三月前核发的抄录本。 4. 土地权利登记名义人的所有权状或其他权利证明书。 前述第三款的文件应提供正本和影本各一份,并适用于申请土地登记应附文件法令补充规定第四十一点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规定,必须签署并加盖切条并签署章;正本在核对后应归还。 如果申请人拥有多笔不动产权利分属同一直辖市、县(市)的不同辖区登记机关管辖的情况,则可以由申请人准备同样数量的第一项所需的文件,并备好双挂号邮资,交由受理的登记机关根据第七点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核查后转寄其他登记机关办理。收到转寄印鑑卡的登记机关应向原受理的登记机关查询,并经查验携带证明文件无误后,办理印鑑卡设置。 参考资料: 1. 内政部, 土地登记印鑑设置及使用作业要点, https://www.ris.gov.tw/706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2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