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印鑑,僅供該機關審核土地登記案件之用。
根據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5條,登記機關所設置的印鑑只用於審核土地登記案件。這表示該印鑑僅供登記機關內部使用,以確保登記案件的審核程序合法正確。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人或機構使用該印鑑進行登記操作,以保護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性和登記制度的安全性。 一個可能的參考範例是:一位房地產開發商在申請土地登記時,登記機關審核他的申請文件。在審核過程中,登記機關使用他們內部設置的印鑑進行相關的印鑑蓋章工作,以確保該登記案件的合法性和正確性。登記機關的印鑑專供登記機關內部使用,並不允許其他人或機構非法使用該印鑑。這有助於維護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保護和登記系統的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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