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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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協議調整地形。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申購人申請,執行機關得選擇以下列任一方式處理: (一)協議調整地形。 (二)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為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者,先以最小建築單元為範圍與私有土地協議調整地形,調整後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售。 (四)價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 前項第二款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先承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第三款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先承購最小建築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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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第六條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的處理要點,以下對各款進行釋義: -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係指在不辦理讓售的情況下,執行機關可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地形。 -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在不辦理讓售的情況下,執行機關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 (一)協議調整地形。 - (二)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但土地面積要小於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 - (三)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與合併使用範圍內的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的情況下,先以最小建築單元為範圍與私有土地協議調整地形,之後再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一起標售。 - (四)價購合併使用範圍內的私有土地。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管理法 - 國有財產管理辦法 - 國有財產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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