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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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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擊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 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 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 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 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法第五條,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的範圍包括了各種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等用途的建築物。其中包括了戲院、舞廳、酒店、遊藝場、餐廳、公共浴室、圖書館、寺廟等等。另外,也包括了一些特定條件下的建築物,例如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市場、寄宿舍、老人福利機構等。如果建築物具有供公眾使用的功能,並且符合上述的使用範圍,則可以被視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建築法》及相關法規。根據法規第五條的解釋,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建築法第五條第六項,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市場屬於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因此可以被列入這個範圍內。這個範例可以用來解釋法條中的「市場」一詞的含義及應用。 參考資料: - 建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01)

  • 第五條條文
  • 公眾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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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 條規定:「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