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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6 條

十六、依第十五點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四)外國籍配偶應檢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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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6條規定了外國人入國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申請書、當事人護照影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以及外國籍配偶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若文件為外文,則需要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如果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是在國外製作的,則需要經駐外館處驗證。 範例:當外國人申請入國時,他們需要填寫入國申請書並提供有效護照的影本作為身份證明。此外,若他們有特定目的,例如工作或學習,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確認。如果外國人的配偶是台灣人,則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婚姻關係的文件,如結婚證書。這些文件可能是以外文撰寫的,所以需要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翻譯本。如果婚姻證明文件是在國外製作的,則需要經駐外館處驗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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