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依第十五點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四)外國籍配偶應檢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係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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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第十五點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四)外國籍配偶應檢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係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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