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5 條
十五、具有特殊技術及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之外國人,其本人或其外國籍配偶,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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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5條”,外國人具有特殊技術和經驗,並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台灣地區所迫切需要或難以短期內培育的情況下,該外國人本人或其外國籍配偶在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並被禁止入國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免於禁止入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具有在台灣特定行業的專業技能和經驗,並且此行業在台灣地區迫切需要此類人才,但該外國人因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而被禁止入國,則他可以根據這項法規提出申請,以免受到禁止入國的限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https://www.mohw.gov.tw/cp-115-17372-1.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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