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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具有特殊技術及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之外國人,其本人或其外國籍配偶,因逾期停留、居留或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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