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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經禁止入國之外國人,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或須執行判決確定之刑並通知移民署者,得暫時解除禁止入國,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或服刑。其暫時入國之期間,不列入禁止入國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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