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經禁止入國之外國人,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或須執行判決確定之刑並通知移民署者,得暫時解除禁止入國,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或服刑。其暫時入國之期間,不列入禁止入國期間之計算。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4條的規定是,對於因刑事案件被禁止入國的外國人,如果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或需要執行判決確定的刑罰並通知移民署,則可以暫時解除禁止入國,進入台灣地區進行訴訟或服刑。在暫時入國期間,此時間不會被列入禁止入國的期間計算。 範例:一名外國人因刑事案件被禁止入國,但法院傳喚他出庭作證。根據此規定,他可以暫時解除入國禁令,進入台灣地區參與訴訟程序,並在訴訟完畢後再返回原本被禁止入國的狀態。在此期間暫時入國的時間,並不會被計算為禁止入國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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