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3 條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各款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護照影本。 (三)法院判決書或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四)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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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3條規定了申請不予禁止入國的程序和所需文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需要準備申請書和護照影本,以及相關的法院判決書或證明文件,證明他們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的權利或負擔,以及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證明文件。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範例:小明是一位外國人,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有未成年子女。他希望能夠進一步申請入國,並繼續照顧他的子女。為了證明他有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小明準備了法院的判決書,確認他是子女的監護人。此外,他也準備了相關的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在台灣有戶籍並確實有子女。 參考資料:《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相關章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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