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各款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護照影本。 (三)法院判決書或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四)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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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各款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護照影本。 (三)法院判決書或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四)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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