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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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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第十點或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或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向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在臺灣地區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我國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等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以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證明文件或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 2.以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勞國外體檢醫院之證明。如婚前受孕者,另應檢附受胎期間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3.以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其子女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 DNA 血鑑定報告書正本及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但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且已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並載有婚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佐證者,免附。 4.以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5.以造成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生活上極度困難情形為由申請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文件係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禁止外国人入国作业规定第12条的规定,申请禁止入国期间减半计算或不予禁止入国的外国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申请书、当事人护照影本、在台湾地区配偶或父母的国民身分证、台湾地区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等影本,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涉及特定情况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以在台湾地区配偶罹患重病为由申请者需提供病危通知证明文件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以配偶怀孕21周以上为由申请者需提供合格医院或外勤国外体检医院的证明;以与有户籍国民结婚并办妥结婚登记,并育有与配偶所生之亲生子女为由申请者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护照影本等。如果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则需提供经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驗證或国内公证人认证的中文翻译版本;如果是在国外制作的,还需要经駐外館處验证。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2020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 期間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名詞
  • 受胎期間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 正本名詞
  • 法律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佐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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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12 條規定:「十二、依第十點或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或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