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1 條
十一、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與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並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我國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其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得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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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1條,如果外國人因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而被禁止入國,但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或與合法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並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同樣地,如果外國人因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而被禁止入國,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也可以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我國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相關參考資料: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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