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與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並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我國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其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得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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