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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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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期停留、居留或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與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並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我國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其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得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1條,如果外國人因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而被禁止入國,但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或與合法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並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同樣地,如果外國人因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而被禁止入國,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也可以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我國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相關參考資料: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1條。

  • 名詞
  • 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 期間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判決離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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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11 條規定:「十一、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與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