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10 條
十、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情形或觸犯我國刑事法規,經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免刑、緩刑、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以外之不起訴處分之外國人,因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或結婚滿二年者,得不予禁止入國或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之外國人,因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或結婚滿四年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灣地區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者),得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但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適用之。 外國人經依本法禁止入國,將使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造成生活上極度困難情形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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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10 條,以下是對每項、款的解釋: 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之身份為犯有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免刑、緩刑、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以外之不起訴處分的情況,但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且已辦理結婚登記,且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或已結婚滿兩年者,可免於禁止入國。 範例:外國人在台灣被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但他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且已辦理結婚登記,且有一個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根據第一項第一款,他可免於禁止入國。 第一項第四款: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護照之外國人,但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且已辦理結婚登記,且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或已結婚滿四年者,可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範例:外國人使用偽造的護照入境,但他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且已辦理結婚登記,且有兩個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根據第一項第四款,他可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第二項:外國人的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灣地區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可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但如果外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罰確定,則不適用此條款。 範例:外國人的配偶是有戶籍國民,根據第二項,如果外國人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確定,其禁止入國期間可減半計算,即原本三年的禁止入國期間縮短為一年半。 第三項:如果禁止外國人入國將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造成極度困難,外國人可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範例:外國人的配偶是有戶籍國民,由於禁止外國人入國將導致其配偶生活上極度困難,根據第三項,外國人可以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以上解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10 條逐項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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