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有禁止入國情形者,得縮短或不予禁止入國。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9條,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有禁止入國的情形,可以縮短或不予禁止入國。這意味著當被販運者是人口販運的受害人時,可以在禁止入國的規定上有一些特殊待遇。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讓他們有機會進入國家並獲得必要的援助和庇護。具體關於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9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我目前找不到具體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