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外國人因逾期停留、居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禁止入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九十一日。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 (二)未滿十八歲。 (三)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之在學學生。 (四)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結婚滿三年,並在臺灣地區辦妥結婚登記(以下簡稱辦妥結婚登記)。 (五)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六)經移民署審酌後認情況特殊,基於人道考量,顯可憫恕,禁止入國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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