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8 條
八、外國人因逾期停留、居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禁止入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九十一日。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 (二)未滿十八歲。 (三)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之在學學生。 (四)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結婚滿三年,並在臺灣地區辦妥結婚登記(以下簡稱辦妥結婚登記)。 (五)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六)經移民署審酌後認情況特殊,基於人道考量,顯可憫恕,禁止入國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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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8條,以下是各項款的解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九十一日。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 根據這一項,外國人在逾期停留或居留未滿九十一日的情況下,可以被允許入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年內已經使用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過,則不符合這一項的要求。 (二)未滿十八歲。 符合這一項的外國人是未滿十八歲的人,不論其停留或居留是否逾期。 (三)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的在學學生。 這一項是指外國人目前正在公立學校或經過合法立案設立的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就讀的在學學生。 (四)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滿三年,並在臺灣地區辦妥結婚登記。 根據這一項,外國人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滿三年並且辦妥結婚登記,可以被允許入國。 (五)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這一項的條件是外國人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並且辦妥結婚登記,同時有育有與配偶所生的親生子女。 (六)經移民署審酌後認情況特殊,禁止入國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這一項是根據移民署的審酌情況來界定的,如果禁止這個外國人入國會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的損害,則可以被允許入國。 參考資料:《出入國及移民法》、《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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