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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外國人之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之禁止入國規定者,分別裁處,其禁止入國期間合計最高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算。但有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而違反數禁止入國規定者,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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