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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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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人於移民署依本法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者,其依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6條的內容,如果外國人在移民署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則其原本在第2條至第5條規定的禁止入國期間可能會被加重,並且可能被永久禁止入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外國人在移民署收容的過程中逃走,而他在逃亡期間本來已經被禁止入境台灣的時間可能會被增加,且可能被永久禁止入境。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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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6 條規定:「六、外國人於移民署依本法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者,其依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禁止入國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