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6 條
六、外國人於移民署依本法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者,其依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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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6條的內容,如果外國人在移民署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則其原本在第2條至第5條規定的禁止入國期間可能會被加重,並且可能被永久禁止入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外國人在移民署收容的過程中逃走,而他在逃亡期間本來已經被禁止入境台灣的時間可能會被增加,且可能被永久禁止入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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