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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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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協助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的解釋,該條例所指的「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包括以下情況: 一、協助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市民在街上目擊到一名犯罪嫌疑人,然後立即通報警察並協助警方追趕並逮捕該犯罪嫌疑人,這位市民可以根據該法規申請獲得相關的損失補償。 參考資料: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 自治條例名詞
  • 逮捕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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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 3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協助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