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者,應予損失補償;其補償標準如下: 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給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慰問金,慰問金基準如附表。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五萬元至六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者(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 (三)重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四)中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五)輕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六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因傷致於一年內死亡者:依前款之規定補足撫卹金及支付殯葬費;其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財物損失者:補助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損失財物之現值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一項受傷及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以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植物人、極重度、重度障礙者之生活費補償,於癒復至中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自癒復至極重度、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極重度、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極重度障礙者自癒復至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了對於因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補償標準。 根據該法第4條第1項,對於受傷者,需支付醫療費用並給予慰問金,慰問金的金額以附表為準。而第2項則針對因傷致身心障礙的人士進行補償。根據不同的傷殘程度,給予不同的補償金額,包括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重度障礙者、中度障礙者和輕度障礙者相應的補償。而第3項則規定了對於當場死亡的人士需支付撫卹金和殯葬費用的補償,並對一年內因傷致死的人士進行額外的補償。 第4項則是針對財物損失者所做的補償。對於需要修復的財物,提供修復費用的補助,並對無法修復的財物以現值進行補助,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 根據第5項,身心障礙等級的鑑定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另外,依照第6項,對於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者的鑑定,需提供由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所開具的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 最後,根據第7項,對於發給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和重度障礙者的生活費補償,在其癒復至中度障礙或死亡時停止發放;對於植物人在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其生活費補償依極重度障礙的標準發放;對於極重度障礙者在癒復至重度障礙時,其生活費補償則依重度障礙的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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