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醫療費用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者為限;其因傷情嚴重而就近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急救者,應於三日內轉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繼續治療。 前項急救三日內之醫療費用核實支付,超過三日者,由該管警察機關專案報請警察局核定。
根據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 5 條,醫療費用的支付範圍限定在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的情況下。但如果因傷情嚴重而就近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急救,則應在三天內轉送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繼續治療。在三天內接受的急救醫療費用需要核實支付,超過三天的情況下,則由該管警察機關專案報請警察局核定。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民眾在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時的權益,並提供必要的醫療支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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