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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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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之支付,以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所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6條,該條款規定對於因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的民眾,政府將支付其所負擔的必要醫療費用。這包括了醫療治療、藥物費用等。 例如,如果一位民眾在協助警察拘捕人犯的過程中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和住院觀察,其相關的醫療費用(如手術費用、住院費用、藥物費用等)將由政府支付,以減輕該民眾的經濟負擔。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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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醫療費用之支付,以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所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