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之支付,以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所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
根據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6條,該條款規定對於因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的民眾,政府將支付其所負擔的必要醫療費用。這包括了醫療治療、藥物費用等。 例如,如果一位民眾在協助警察拘捕人犯的過程中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和住院觀察,其相關的醫療費用(如手術費用、住院費用、藥物費用等)將由政府支付,以減輕該民眾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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