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或因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依其他法令規定所受之金錢給付,應自補償金額中減除之。
依據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當申請補償的人已經接受到其他損害賠償或根據其他法令規定而受到金錢給付時,補償金額應扣除這些已經接收到的金額。 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因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遭受損害,已經獲得了其他法律規定下的賠償,那麼在這個自治條例下他申請的補償金額將會減去其他已經獲得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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