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第 8 條
警察局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支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範圍內,以第三條所定人犯之侵權行為所致損害為限,得向該人犯求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的條文,警察局在按照該自治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金後,可以在補償金範圍內向造成損害的人犯追偿。這意味著警察局可以要求人犯賠償他們支付給民眾的補償金,但這僅限於由於人犯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這有助於保障政府部門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受害民眾能夠在受到損害時得到合理的補償。 沒有提及任何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關聯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