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或簽署,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根據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1條,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在處理訴訟和非訟事件的文書蓋用印信或簽署時,需要遵守下列注意事項的規定。 這條規定強調了對於文書蓋印或簽署的規定,要根據該條條文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 依照台灣民事訴訟法166條第三項,訴訟文書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傳送,但並未提及關於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是否可以使用電信傳真的情況。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358條的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需要保證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的是本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且無爭執或有舉證人進行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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