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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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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或簽署,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1條,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在處理訴訟和非訟事件的文書蓋用印信或簽署時,需要遵守下列注意事項的規定。 這條規定強調了對於文書蓋印或簽署的規定,要根據該條條文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 依照台灣民事訴訟法166條第三項,訴訟文書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傳送,但並未提及關於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是否可以使用電信傳真的情況。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358條的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需要保證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的是本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且無爭執或有舉證人進行證明。

  • 非訟事件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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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 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或簽署,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