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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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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蓋用印信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一) 判決、裁定正本、節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和解筆錄正本、調解筆錄正本、支付命令正本。 (二) 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已於合法時期提出異議之證明書,及其他依法應發給之證明書。 (三) 拘票管收票、提訊、送還及釋放債務人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 (四) 債權執行憑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五) 除揭示主文拍賣公告以外之公告。 (六) 封條揭示。 (七)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 (八) 經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或准予備案函。 執行命令、拍賣公告及其他適宜蓋用民事執行處印信之文書應蓋用民事執行處印信。 乙 刑事訴訟文書 下列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一) 判決及裁定正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 (二) 冤獄賠償決定書正本。 (三) 傳票押票及其繕本、拘票、提訊、送還及釋放通知書、搜索票提審票、通緝書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 (四) 揭示主文公告以外之公告。 (五) 借提或解還借提人犯函。 (六) 少年法庭傳喚通知書、同行書、協尋書、收容書、釋放通知書、保護管束執行書、感化教育交付書。 丙 非訟事件文書 (一)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法人登記證書、交付聲請人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公告、法人印鑑證明書。 (二)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應蓋用提存所圖記︰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及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有關提存公告。(三)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應蓋用公證處圖記︰ 公證書原本、正本、節本、繕本、認證書、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問題的"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2條"逐條釋義如下: 一、關於民事訴訟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舉例:根據案例資料⒌提到的判例,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根據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號判例,這個原則需要適用在受到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的情況下。 二、關於刑事訴訟文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項,刑事訴訟文書應由製作人簽名或蓋章。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舉例:案例中提到的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果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且根據案例資料㈠,提到了借據連帶保證人欄楊李○○之簽名及印文與楊李○○至彰化縣和美鎮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所為之簽名及印文,兩者的筆跡和印文形體相似,將其視為真正。 三、關於非訟事件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2項,如果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根據法律見解所涉及之補正問題,其需在製作文書時進行簽名補正。 舉例:根據案例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未在上訴書及上訴補充理由書上簽名,但在後續的補正過程中已經進行簽名補正。根據解釋意旨,補正的效果應該從提出該書狀時產生作用,並且補正後的文書程式上的瑕疵已經被排除。 以上資料都直接引用至最新的台灣法律資料庫(例如國會法制資訊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有關的法規與案例資料。

  • 訴訟文書名詞
  • 節本名詞
  • 和解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異議名詞
  • 拘票名詞
  • 管收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借提名詞
  • 債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文名詞
  • 拍賣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傳票名詞
  • 押票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提審名詞
  • 通緝書名詞
  • 通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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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訟事件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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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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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 關於蓋用印信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一) 判決、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