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關於簽署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一)下列民事訴訟文書蓋院長職銜簽名章︰ 債權執行憑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除公示送達、揭示主文及拍賣公告以外之公告、以院長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 借提及解還借提人犯函、對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公務員調取證物函、送上訴、抗告、移轉管轄函。 (二)下列民事訴訟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審判長、法官簽名或蓋章︰ 判決原本、裁定原本、支付命令原本、意見書、執行命令、拍賣公告、拘票、管收票、提訊、送還及釋放債務人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以審判長、法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對他法院調取證物函、經法官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 (三)下列民事訴訟文書由司法事務官簽名或蓋章: 裁定原本、支付命令原本、執行命令、拍賣公告、以司法事務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對他法院調取證物函。 (四)下列民事訴訟文書由書記官簽名或蓋章: 裁判正本、節本、繕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和解筆錄正本、調解筆錄正本、支付命令正本、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期日通知書、以書記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 (五)下列訴訟文書由執達員或郵務士簽名或蓋章: 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通知書、報告書。 乙 刑事訴訟文書 (一)通緝書由院長簽名。 (二)下列刑事訴訟文書蓋院長職銜簽名章︰ 以院長名義所為之囑託、通知或請求之文件、除公示送達及揭示主文公告以外之公告、送上訴、抗告函、借提及解還借提人犯函、對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公務員調取證物函、少年事件移送書。 (三)下列刑事訴訟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審判長、法官簽名或蓋章︰ 判決原本、裁定原本、傳票、拘票、押票、提訊、送還及釋放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搜索票、提審票、意見書、期日通知書、擔當訴訟通知書、扣押收據、未發見扣押物證明書、少年法庭傳喚通知書、收容書、同行書、協尋書、保護管束執行書、感化教育交付書、命觀護人提出調查報告命令、通緝或協尋歸案證明書、受託法官處理囑託事務後之復文、對他法院調取證物函、以審判長、法官名義所為之囑託、通知或請求之文件。 (四)公設辯護人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由公設辯護人簽名或蓋章。 (五)下列文書由觀護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報告、執行保護管束意見書、各項聲請書、通知、通知書、觀察報告。 (六)下列刑事訴訟文書由書記官簽名或蓋章︰ 裁判正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冤獄賠償決定書正本、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以書記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 (七)下列訴訟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士簽名或蓋章︰ 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通知書及其他司法警察職務上應製作之文書。丙 非訟事件文書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登記處主任、提存所主任、公證人簽名或蓋章︰ (一)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公告、交付聲請人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交付聲請人之法人印鑑證明書。(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及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有關提存公告、通知。 (三)公證書原本、正本、繕本、節本、認證書、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第3條法規,這是關於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的注意事項。這一條法規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甲部關於民事訴訟文書、乙部關於刑事訴訟文書,以及丙部關於非訟事件文書。 在甲部的民事訴訟文書中,不同種類的文書蓋章或簽名所使用的人員有所不同。例如,債權執行憑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除公示送達、揭示主文及拍賣公告以外的公告,以及以院長名義所為的囑託或通知文件等,都需要由院長蓋章簽名。而判決原本、裁定原本、支付命令原本等文書則由審判長、法官蓋章簽名。司法事務官負責簽名或蓋章的文書則包括裁定原本、支付命令原本等。書記官負責簽名或蓋章的文書則有裁判正本、節本、繕本等。至於提達員或郵務士則負責簽名或蓋章的文書包括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通知書、報告書等。 乙部的刑事訴訟文書也有類似的規定,不同種類的文書所需的蓋章或簽名的人員也不同。例如,通緝書由院長簽名,判決原本、裁定原本、傳票、拘票等文書由審判長、法官蓋章簽名,而相關的通知書、請求文件則由執行職員簽名或蓋章。 最後,丙部關於非訟事件文書的規定也是根據其性質將不同的文書區分開來。登記處主任、提存所主任、公證人分別負責不同種類的非訟事件文書的簽名或蓋章工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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