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另訂之。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的第19條規定,扣押物和沒收物的保管方法和處理程序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另外制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的規定,扣押物因防止其喪失或毀損,應進行適當的處理。對於不便搬運或保管的扣押物,可以命令有關人員看守,或命令相關當事人或其他合適的人士進行保管。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的第11條規定,應當注意扣押物是否適於長時間扣押。如果長時間扣押可能導致扣押物價值減損或不便於保管,應當優先考慮是否存在適當的保管方式和處所,進行適當的處理,以避免損害扣押人的財產利益。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表的相關規定,對於財產的扣押和沒收,如果是動產或其他權利憑證,除了可以委託適當的第三方進行保管外,其保管和處理事項應遵循相關的規定。檢察官在實施扣押之後,應當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適當地處理扣押物,如有必要可以命令其他適當的人進行保管。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 - https://law.moj.gov.tw/ 2.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表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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