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應移送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如果扣押物沒收後需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進行處理,應將其移送給警察機關或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的法條,如果扣押物沒收後需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處理,應該將其交給警察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例如,如果某個案件中的扣押物是非法武器,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將其移送給警察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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