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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 未經沒收扣押物,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應移送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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