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了扣押物和沒收物在處理方式上應分為「留作公用」、「銷燬」、「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等七種情形,並須設置清冊作為查考依據。該法條的範例則需要參考相關附件四至十的清冊格式才能提供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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