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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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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