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扣押物、沒收物在案件未終結確定前,得依其性質區分為「一般物品」、「特殊物品」等類保管之。未沒收之扣押物,除應另行處理者外,應依職權發還之,辦理程序如左: (一) 函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及受領期限、處所,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函內,並檢附受領書,權利拋棄書送達應受發還人 (函及受領書、權利拋棄書格式見附件一、二、三) 。 (二) 發還:承辦機關接到受領書,經審核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應即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書。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依照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扣押物、沒收物在案件未終結確定前,可以根據其性質區分為一般物品、特殊物品等類進行保管。未經沒收的扣押物,除非有其他處理需求,檢察官應依職權發還。具體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函知:承辦機關應在函件中詳細記載發還物品的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受領期限、處所以及相關手續等細節。同時,應檢附受領書,並將函件及受領書、權利放棄書送達給應受發還人。函件、受領書及權利放棄書的格式可以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二、發還:承辦機關在收到受領書後,經過審核無誤後,如果是應該由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則在核對其身分證明後應立即發還。如果是由委託他人代領,則應提供委任書。如果扣押物應發還人的下落不明,或因其他事件無法將其發還,則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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