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這部分要求解釋的是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根據文本內容,這項法規要求聲請人在提出發還請求時,在聲請狀中明確記載案件號碼、案由、被告姓名,以及物品的名稱和數量/重量等相關資訊,並提交給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證明。此條法規規定的程序也適用於前一條的規定。 這部分的文本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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