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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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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發受領者,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這部分要求解釋的是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根據文本內容,這項法規要求聲請人在提出發還請求時,在聲請狀中明確記載案件號碼、案由、被告姓名,以及物品的名稱和數量/重量等相關資訊,並提交給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證明。此條法規規定的程序也適用於前一條的規定。 這部分的文本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 扣押物名詞
  • 沒收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案由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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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