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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發受領者,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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