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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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