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檢察官自收案以來所查扣之沒收物,應交由法院判決准予沒收後,即屬沒收,依法實行。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第6條,若沒收物應移送其他機關,則應移送取據存卷。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109年7月1日檢委會檢字第10900409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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