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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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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檢察官自收案以來所查扣之沒收物,應交由法院判決准予沒收後,即屬沒收,依法實行。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第6條,若沒收物應移送其他機關,則應移送取據存卷。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109年7月1日檢委會檢字第10900409530號函)

  • 沒收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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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