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12條的規定,檢察機關應該提供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使用。律師在影印時,應該由承辦人員陪同並且可以收取影印費用。 這一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律師可以方便地將法院文件進行影印。因此,根據這一條款,檢察機關應該在他們的辦公室中提供適當的影印機設備給律師使用。律師在需要影印卷宗文件時,可以使用這些影印機,並應由承辦人員協助和監督影印過程。此外,律師可能需要支付影印費用,這個費用可能是根據相關法規所規定的。 參考資料: - 臺灣:《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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