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影印或攝影之。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11 條的規定,律師在閱卷的同時,除了可以閱覽外,還可以進行抄錄、影印或攝影的行為。這表示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有權利將所閱覽的內容進行抄錄、影印或攝影的方式進行保存。 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發布單位:法務部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 連結: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81428&ctNode=1728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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