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 (如附件三) 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10條的規定,律師在聲請閱卷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的交閱時間前,先準備好卷宗以供律師取閱。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交付卷宗,承辦人員應立即通知聲請人。若閱卷處所有設管理人員,當管理人員拿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在律師閱卷期間,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網站,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2632&ctNode=21627&mp=204 -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附件三:交付卷宗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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