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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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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律師聲請閱卷,經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 (如附件三) 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10條的規定,律師在聲請閱卷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的交閱時間前,先準備好卷宗以供律師取閱。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交付卷宗,承辦人員應立即通知聲請人。若閱卷處所有設管理人員,當管理人員拿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在律師閱卷期間,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網站,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2632&ctNode=21627&mp=204 -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附件三:交付卷宗登記簿

  • 聲請閱卷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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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