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9條,律師在收到閱卷通知後應按照指定的時間前往閱卷處所,與承辦人員確認並進行卷宗閱覽。律師在閱覽前應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給承辦人員確認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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