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8 條,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負責處理律師閱卷的相關事務。如果事務比較簡單的話,可以由各股書記官兼任處理。根據這項規定,檢察機關必須提供給律師可以閱覽卷宗的場所,並且可以指派相關人員負責處理相關事務。這有助於確保律師能夠有效地查閱卷宗,以行使其防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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