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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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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8 條,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負責處理律師閱卷的相關事務。如果事務比較簡單的話,可以由各股書記官兼任處理。根據這項規定,檢察機關必須提供給律師可以閱覽卷宗的場所,並且可以指派相關人員負責處理相關事務。這有助於確保律師能夠有效地查閱卷宗,以行使其防禦權利。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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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