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時間。
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的第7條表示,如果律師在指定的時間內無法完成閱卷,承辦人員應該指定續閱的時間。這意味著,律師在閱讀卷宗時如果需要更多時間,承辦的人員會安排續閱的時間給律師。如有需要,可以舉出相關的法例或案例作為具體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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