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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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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六條的規定,律師聲請閱卷時應填具聲請書,並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交檢察機關。這些文件應由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然後經檢察長核定。如果律師的閱卷請求被准許,應立即通知律師並指定閱卷時間。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律師可以聲請改期。而如果律師的閱卷請求不被准許,檢察機關應立即函復通知律師。 根據適用的參考資料《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條法規的應用。例如,如果一位律師想要閱覽某個刑事案件的相關資料,他必須填寫聲請書,並檢附他的委任狀或其複本,然後提交給檢察機關。接下來,書記官會將這些文件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最後再由檢察長核定。如果這位律師的閱卷請求被准許,檢察機關會立即通知他並指定一個閱卷時間。如果他因故無法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他可以聲請改期。然而,如果這位律師的閱卷請求被拒絕,檢察機關會立即函復通知他。

  • 聲請閱卷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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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